索引号: 001002003/1999-0136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文 号: 温政令〔1999〕40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1999-11-12
有效性: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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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文 号: 温政令〔199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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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1999-11-12
有效性: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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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1999-11-19 09:4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现发布《温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温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宣传、发动、考核评比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爱卫会成立除四害科学技术指导组,负责本辖区的除四害技术指导和达标考核、鉴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并由市爱卫会统一发给证书,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本辖区各单位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除四害工作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密度监测、技术培训,并向同级爱卫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监测数据。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及其重点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建立除四害工作制度,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除四害工作,并对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和定期汇报。

  第八条  四害杀灭工作按下列职责分工:

  (一)风景点、城市公园、动物园、绿化带按隶属关系由旅游、建设、园林等部门负责;

  (二)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工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三)公共厕所(贮粪池)、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及垃圾桶(箱)由城管部门负责;

  (四)窨缸(井)、下水道按隶属关系由市政、城管部门负责;

  (五)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六)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七)交通工具按隶属关系由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

  (八)农田、牧场、林区由农业、林业部门负责;

  (九)农村粪池、粪缸、垃圾、水塘、沟渠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十)居民住户内环境由居民住户负责,外环境由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负责;

  (十一)其他单位、场所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居民住户和易招致四害孳生的场所,应当采取综合防制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定期运用化学、物理等方法杀灭四害。

  第十条  单位和住户应当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在市区范围内,未经特许,严禁豢养家禽、家畜。

  第十一条  经营动物皮毛和杂骨、禽蛋、水产、果品、废品的加工和回收等行业,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站)、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农贸市场等单位,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城镇和乡村都应当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疏通阴沟、铲除杂草、改造露天粪缸等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除四害药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禁止生产、配制和销售国家禁用以及假冒伪劣的除四害药械。指定使用的消杀四害药品,其销售价格应经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在除四害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消杀四害药物的管理,严防误食中毒事件的发生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除四害服务机构。成立企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营业。

  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建立服务档案,接受各级爱卫办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卫生防疫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鼠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粉迹法测定为3%;

  (二)鼠迹阳性房间为2%;

  (三)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率为5%;

  (四)累计2000米不同类型外环境鼠迹阳性5处。

  本条所称重点单位是指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品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蚊虫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单位和居民住户内外环境的存水容器、积水中,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为3%;

  (二)500毫升收集勺采集的城区内不同类型水体中的蚊幼虫或蛹的阳性率为3%,阳性勺内蚊幼虫或蛹平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1只。

  第十九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苍蝇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为1%,其它单位有蝇房间为3%,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场所不得有蝇;

  (二)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率为5%;

  (三)蝇类孳生地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为3%。

  本条所称重点单位是指中、小餐馆,饭店,冷饮,糕点制作间,熟食店,单位食堂等单位。

  第二十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蟑螂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为3%,平均阳性房间大蠊5只,小蠊10只;

  (二)有活蟑螂卵鞘阳性房间为2%,平均阳性房间活卵鞘4只;

  (三)蟑迹阳性房间为5%。

  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与政府部门签订除四害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辖区有关单位签订除四害合同。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其辖区内住户签订除四害合同。

  除四害合同标准文本由市爱卫办统一制订。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除四害合同义务,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除四害合同义务或履行除四害合同义务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爱卫会统一组织杀灭四害,并收取消杀药费和劳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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