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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诸永高速公路是我省高速公路网络工程“两纵两横、十八连三绕三通道”中的重要“一连”,沟通杭金衢、甬金、台缙、温州绕城四条高速公路,起到“加密、成网、贯通”我省高速公路的作用。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是温州市“百项千亿工程”之一,该工程的建设将有利于改善温州投资环境,增强经济辐射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别是有利于促进永嘉山区加快奔小康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房屋拆迁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我市相关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现就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起自与台州交界的括苍山隧道,经黄南、岩坦、溪口、岩头、枫林、花坦、沙头、上塘和瓯北等9个乡(镇)约60个行政村,终于同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相接的枢纽互通,全长约65公里。主体工程按设计用地范围征地,有关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场地按工程建设需要随路同征(租)。凡征地红线范围内有关乡(镇)、村及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按本通知要求依法征地和限期拆迁。永嘉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征地手续。 二、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沿途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原则是:依法征地,包干使用,一步到位,不留尾巴,节余留成,超支不补。市政府和永嘉县政府签订包干协议,按协议总额增加10%作为包干系数,由永嘉县政府包干、具体组织实施。永嘉县政府要在规定时间内搞好宣传动员,落实好征地及拆迁补偿政策,办理好有关手续,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三、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3〕21号),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 (一)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征用耕地平均每亩4万元;非耕地平均每亩2万元。荒山地、江河滩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永嘉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分别确定。 (二)果树补偿标准(含移栽或砍伐工费,详见附件1): 1.柑、桔树:柑树每亩按130株、桔树每亩按70株计算,幼龄期每株10元、始果期每株30元、盛果期每株50元、衰老期每株25元。 2.杨梅树:每亩补偿不超过40株,幼龄期每株15元、始果期每株50元、盛果期每株100元、衰老期每株50元。 3.板栗树:每亩补偿不超过40株,幼龄期每株20元、始果期每株75元、盛果期每株150元、衰老期每株50元。 4.柿树:参照杨梅树补偿标准,每亩补偿不超过40株。 5.枇杷、梨、桃树等其他果树:参照柑、桔树的补偿标准,其中枇杷、梨、桃树每亩补偿不超过45株,其他果树每亩数量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酌情确定。 (三)树木、竹林补偿标准(含移栽或砍伐工费,详见附件1): 1.杂木:以树木的中径计算,小于3厘米的,每株1元;大于等于 3厘米、小于5厘米的,每株2元;大于等于5厘米、小于10厘米的,每株4元;大于等于10厘米、小于12厘米的,每株5元;大于等于12厘米的,每株8元。 2.杉树、柏树:以树木的中径计算,小于5厘米的,每株10元;大于等于5厘米、小于8厘米的,每株15元;大于等于8厘米、小于15厘米的,每株20元;大于等于15厘米的,每株30元。 3.松树:以树木的中径计算,小于3厘米的,每株1元;大于等于3厘米、小于5厘米的,每株3元;大于等于5厘米、小于8厘米的,每株5元;大于等于8厘米、小于15厘米的,每株8元;大于等于15厘米的,每株15元。 4.毛竹每50千克20元,水竹每50千克12元。 (四)粪坑补偿标准: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0元。 (五)坟墓补偿标准:每穴300元(包括坟墓的拆迁)。 (六)凡在本通知发布以后抢种的果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四、拆迁住宅和企事业单位用房的补偿规定: (一)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国家、省、市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综合价计算为每平方米300元,其他建筑物、构造物、地面附着物等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拆迁房屋的评估等级和补偿标准由永嘉县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被拆除的民房建筑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的,由所在村给于1:1.2的标准易地安排宅基地(多间拆迁的合并计算),自行拆迁重建。在2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不安排地基,除上部房屋补偿外,原地基作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未经批准的违法建房、垒宅基、筑围墙及搭棚屋、简易房等均无偿拆除。 (四)拆迁户的宅基地由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统筹安排,不得自择宅基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在依法报批宅基地和建房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与原房屋相同面积部分免收有关规费,超出部分由拆迁户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 (五)拆迁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按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单位确需重建的,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重建手续;被拆迁单位如不需重建的,可只作经济补偿,不另行安排用地。 (六)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1.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每户为600元; 2.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为700元; 3.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为800元。 (七)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5元。 (八)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计算公式为:3.5元×建筑面积×24个月。 五、征地有关税费: 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征地,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费每亩1333元、征地管理费7%(含征地管理费3%、不可预见费4%)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每亩6666元外,其他税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执行(其中耕地开垦费每亩6666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再加15元)。当地政府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六、高速公路建设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益事业,与城镇规划、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扰、阻挠和破坏。对提出无理要求,甚至敲诈勒索、阻碍进场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永嘉县政府及有关乡(镇)、村或主管单位要负责做好教育动员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范围内的水、电、通信等设施,由主管单位组织力量及时迁移,不得影响工程进度,迁移补偿标准按附件2计算。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签订征地拆迁协议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异议,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法院起诉,若不履行裁决又不上诉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树木竹林果树补偿标准 2.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树木竹林果树补偿标准
附表2 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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