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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33号)、《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规范全市工业园区工作流程,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温州市各工业园区重点发展方向
附件2
分行业容积率参照值表
附件3 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表 *根据浙政发[2004]37号文件换算
附件4
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 温土资合[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 测绘的图号为 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当事人双方应依土地勘测定界图所标示坐标到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核对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上签字注明。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六条 出让人、受让人均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现状土地条件完成本出让宗地的移交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包括净出让金、土地征用成本),其中净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应当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和建设的,应符合以下控制指标要求: 1、企业内部办公、宿舍等附属服务配套建筑占用土地比例≤ %; 2、建筑系数≥ %; 3、容积率≥ %; 4、绿地比例≤ %; 5、投资强度≥ 元/平方米; 6、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开始动工建设,并在 日内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并经依法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受让人按上款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改变用途后的地价与原用途地价的差价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六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改建、翻建或重建的,受让人应当依法重新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100%(不包括地价款)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转让、抵押、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依法定程序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土地利用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和建设。 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和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和建设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并在接到出让人通知之日起6个月之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由出让人无偿取得。 第三十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已于 年 月 日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共九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经办人: 审核人:
合同使用说明 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报批材料中必须附有经合同经办人和审核人签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二、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必须做好以下前置工作:1.当事人双方按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坐标验明并埋设界桩;2.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出具已完成征地政策处理的证明并承诺做好进场施工政府应承担的工作; 三、第十条关于土地利用要求的内容按照《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确定的标准填写; 四、第十一条关于建设期限的时间参考建设部门确定的有关标准填写; 五、第二十九条关于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可以根据实际建设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六、因实际情况不同,须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增删或修改的,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上注明。
主题词:经济管理 办法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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