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05-01330 主题分类: 企业
文 号: 温政发〔2005〕62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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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6- 08- 25 16: 01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快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提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以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瑞安、乐清市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属县(区)审批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当地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属备案项目,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执行。
        二、审批一条龙流程
        根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性质不同,分为:纯设备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不征地)审批、异地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征地)审批。
        (一)纯设备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见附件图1)。
        牵头部门:经贸部门。申请人向经贸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后,经贸部门予以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文件。涉及环境评估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贸部门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抄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经贸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环境评估审批手续。
        (二)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见附件图2)。
        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参照基建项目审批流程,分阶段实施。
        1.项目核准阶段(经贸部门牵头)。经贸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联系单',征求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意见。规划、环保等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经贸部门。对较复杂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可组织现场联合踏勘,当场作出踏勘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经贸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2.总平审批阶段(规划部门牵头)。
        (1)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原设计单位意见、危房监测报告等)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8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2)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总平面图。
        (3)申请人凭已编制的总平面图及相关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总平审批。规划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4)涉及环境评估的项目,申请人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阶段(经贸部门牵头)。
        (1)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本(土建大于或等于7000m2的项目)或实施方案(土建小于7000m2的项目)。
        (2)经贸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文本(或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把需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按联审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设计文本,再由经贸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如无重大修改的,经贸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批复。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经贸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复。批复文件要明确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并告知下阶段提交施工图审查及相关审图部门(如消防等部门)。
        4.施工图审查阶段(建设部门牵头)。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同时送交消防等部门。消防等部门对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施工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5.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牵头)。
        (1)规划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申请人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消防审批手续后,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异地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见附件图3)。
        异地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除在项目核准阶段要增加选址和供地预审,总平审批阶段要增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阶段要增加供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审批程序与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相同。
        1.项目核准阶段(经贸部门牵头)。经贸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联系单',征求国土资源、规划和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供地预审意见,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经贸部门(重污染行业除外)。对较复杂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可组织现场联合踏勘,当场作出踏勘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经贸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2.总平审批阶段(规划部门牵头)。
        (1)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条件)。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条件)。
        (2)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总平面图。
        (3)申请人凭已编制的总平面图及相关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总平审批。规划部门受理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4)申请人提供地籍图计算书后,规划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涉及环境评估的项目,申请人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阶段(经贸部门牵头)。
        (1)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本(土建大于或等于7000m2的项目)或实施方案(土建小于7000m2的项目)。
        (2)经贸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文本(或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把需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按联审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设计文本,再由经贸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如无重大修改的,经贸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批复。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经贸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复。批复文件要明确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并告知下阶段提交施工图审查及相关审图部门(如消防等部门)。
        (3)申请人在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政府审批。
        4.施工图审查阶段(建设部门牵头)。此阶段的审批程序与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相同。
        5.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牵头)。此阶段的审批程序与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相同。
        三、工作要求
        (一)专人负责,特事特办,优先办理。
        1.各项目审批部门要指定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在本部门内的审批、协调及提供咨询服务,主动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准备审批资料,主动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主动帮助建设单位办理下一环节的审批事项。
        2.对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审批件要优先办理。对核准性的审批事项,如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能当场办理的当场给予办理。
        3.对资料不齐全而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或稍作调整修改不影响审批的,应先予受理。如基本条件符合,申请人承诺在约定时限内补齐材料或修改完毕的,应先予审批通过,使项目尽快进入下一环节。
        (二)充分授权,推行一审一核制。
        1.各审批部门主要审批处室要成建制进市审批中心,并做到充分授权,处长作为该窗口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
        2.凡核准性事项由部门领导全权委托窗口负责人签字盖章,直接在窗口办理,实行'一审一核'制,提高办件即办率。对非核准性的许可事项,由专业人员审核,窗口负责人把关,报部门领导审批。各部门必须确定一个处(室)承担单位内的主要审批工作。
        (三)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1.牵头部门需征求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的,要以抄告单(或网上告知)形式并联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并移交相关资料。
        2.相关部门收到抄告单(或网上告知)后,对其申请的项目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要实施联合踏勘的,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市审管办配合。
        3.相关部门对审批项目无论同意与否,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牵头部门,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四、审批责任追究
        为了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温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不按规定时限作出行政许可,或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随意作出许可的。
        (二)不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受理时没有对申报材料作初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而直至承诺期限到时,才提出还缺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等问题,导致审批时间延误的。
        (三)审批程序外置。没有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内部封闭运作,要求申请人先到部门内部有关处(室)或下属事业单位签署意见,然后予以受理的。
        (四)建设单位不依法或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提供资料,同时又不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进行补充和修改,对工程建设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改革  意见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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