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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高中教育学校、各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机构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承办对象
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所在单位(属非在职人员的,须经户口所在的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须带材料
1、申办报告;
2、办学章程;
3、学校资产、资金证明;
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
5、办学层次、场地等材料。
办理程序
1、民办教育办公室受理;
2、民办教育办公室审查;
3、提交相应处室核查;
4、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5、主管部门发文公布、核发办学许可证。
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30元

办理时限
10天
办理地址
市教育局考试中心自考考务科,2号楼212室
联系电话
88638081、88638012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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