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高中教育学校、各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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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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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对象 |
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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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所在单位(属非在职人员的,须经户口所在的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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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带材料 |
1、申办报告; 2、办学章程; 3、学校资产、资金证明; 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 5、办学层次、场地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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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民办教育办公室受理; 2、民办教育办公室审查; 3、提交相应处室核查; 4、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5、主管部门发文公布、核发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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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证书工本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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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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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市教育局考试中心自考考务科,2号楼21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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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8638081、88638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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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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