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
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承办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的企业(储配站、气化站、瓶组站、供应网点)
联系电话:88926314
联系方法:市行政审批中心市政园林局窗口
受理条件:1、具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并与用户发展规模相适应的贮配充装等供气设施厂(站)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2、有长期稳定的气源; 3、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具有完备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6、具有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材料明细:1、申报表; 2、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技术人员职称证明;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3、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4、气源供应证明; 5、所在地市政园林(规划建设)局初审意见。
办理流程:1、市行政审批中心市政园林局窗口受理; 2、市政园林局审查、现场踏勘、审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