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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功能变更
设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56条;2、《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4条。
办理对象 建设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

1、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2、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3、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法定前置条件齐备。

材料明细 1、申请用地功能变更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4、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籍图;
5、变更后的平面布置图;
6、地上已有建筑物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
7、涉及文物、河道、交通、广播通讯、气象或军事设施等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其它法定前置审批资料(已经提供,不需重报)。
办理程序 1、审批中心窗口受理;2、处室审核;3、局领导审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审批中心3004窗口
联系电话 88926316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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