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用地功能变更 |
| 设立依据 |
1、《土地管理法》第56条;2、《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4条。 |
| 办理对象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 办理条件 |
1、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2、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3、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法定前置条件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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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申请用地功能变更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4、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籍图; 5、变更后的平面布置图; 6、地上已有建筑物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 7、涉及文物、河道、交通、广播通讯、气象或军事设施等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其它法定前置审批资料(已经提供,不需重报)。 |
| 办理程序 |
1、审批中心窗口受理;2、处室审核;3、局领导审定。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地址 |
审批中心3004窗口 |
| 联系电话 |
88926316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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