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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初审)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承办对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
        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须带材料

1、申办机构请示;
2、中外合作办学意向书;
3、可行性报告;
4、课程设置;
5、教材内容;
6、项目法人及教职员工情况表;
7、国外教育机构资信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局外事办受理申请;
2、市外办、教育局、公安局初审;
3、省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审核;
4、报国家外专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
办理地址
市教育局政治工作处,1号楼201室
联系电话
88636201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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