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设立依据:1、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4项; 2、(劳部发[1994]102号)《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6条。
承办对象:台港澳人员
联系电话: 88926217
联系方法:惠民路审批中心二楼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受理条件:1、年满18周岁; 2、具有从事工作必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学历证明或技术专业证书; 3、持有效护照、证件及有效签证; 4、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5、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材料明细:1、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法定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2、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 3、个人有效护照、证件和有效签证; 4、个人履历证明; 5、用人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6、温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办理流程:1、境外就业办公室受理; 2、发放《就业证》。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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