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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政策依据
1、《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办理条件
1、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5、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须带材料
(一)筹建申请材料: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2、股东(合伙人、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处方审核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药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4、拟办企业为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需提供上级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级法人为药品经营企业的,需同时提供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5、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验收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拟任职文件;
4、依《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议;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6、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7、筹建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8、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处方审核人员不兼职证明、劳动合同。
9、筹建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0、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业务处室审查; 3、局长室审批。
收费标准

评审费300元

办理时限
筹建阶段:5个工作日验收阶段: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温州市禅街23号3楼(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受理大厅)
联系电话
88259050 88255113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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