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设立依据: 承办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联系电话:88926205 联系方法:市质监局 受理条件:1、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国家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材料明细:1、持证单位制造、安装; 2、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1、锅炉压力容器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流程:1、锅炉压力容器委托市锅检所受理、审核材料;机电类特种设备委托市特监站受理,审核材料;2、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见文件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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