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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设立依据:《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99年2月14日发布)

        承办对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

        联系电话:88926205

        联系方法:审批中心质监局窗口

        受理条件:一、申请制造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申请修理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材料明细:1、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5、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
6、产品技术标准(复印件1份);
7、产品检定规程(复印件1份);
8、质量管理制度;
9、计量管理制度。
(修理单位只需提供以上的1、2、5材料)。

        办理流程:1、审批中心质监局窗口受理;2、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考核;3、发证;4、列入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税控加油机(报国家局)、电能表、电子计价器、衡器、煤气表、水表报省局审批,核发许可证。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每证10元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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