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设立依据:《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99年2月14日发布)
承办对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
联系电话:88926205
联系方法:审批中心质监局窗口
受理条件:一、申请制造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申请修理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材料明细:1、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5、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 6、产品技术标准(复印件1份); 7、产品检定规程(复印件1份); 8、质量管理制度; 9、计量管理制度。 (修理单位只需提供以上的1、2、5材料)。
办理流程:1、审批中心质监局窗口受理;2、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考核;3、发证;4、列入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税控加油机(报国家局)、电能表、电子计价器、衡器、煤气表、水表报省局审批,核发许可证。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每证10元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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