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粮食收购资格 |
设立依据:国务院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九、十条。
承办对象:凡需进行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联系电话:
联系方法:市粮食局
受理条件:1、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经营资金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注册资金。
材料明细:1、书面申请; 2、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1、计划调控处受理;
2、审核;
3、许可;
4、公示。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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