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
设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11条
《植物检疫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2条
承办对象: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或个人
联系电话:88926204
联系方法:市林业局
受理条件:1、列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2、鹿城、龙湾范围内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材料明细:应实施产地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申请登记注册材料
办理流程:1、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森检站申请;
2、森检站组织人员到实地对申请产地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调查;
3、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开具除害处理通知书。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上门抽检,一般随签,遇危险性虫害需进行生物组织培养7-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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