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占用林地 |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律)第18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16、18条;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承办对象: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88926204
联系方法:市林业局
受理条件:符合征占用林地规定的工程项目
材料明细: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3、项目批准文件; 4、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林地、林木补偿材料; 7、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工业林等,要提供相关部门同意意见的材料。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 1、用林地现场查验材料;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依法交纳林地规费的票据。
办理流程:1、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2、县级林业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市局林政处受理审查;
4、局领导审核、审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森林植被恢复费详见文件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人: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