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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律)第18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16、18条;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承办对象: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88926204

        联系方法:市林业局

        受理条件:符合征占用林地规定的工程项目

        材料明细: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3、项目批准文件;
4、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林地、林木补偿材料;
7、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工业林等,要提供相关部门同意意见的材料。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
1、用林地现场查验材料;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依法交纳林地规费的票据。

        办理流程:1、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2、县级林业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市局林政处受理审查; 4、局领导审核、审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森林植被恢复费详见文件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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