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物防疫合格证 |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5条第1款;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24条第1款;
3、《浙江省<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
承办对象:从事饲养、经营、贮存、屠宰、加工动物和动物产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联系电话:
联系方法:市农业局
受理条件:见附件:《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申报条件
材料明细:1、场所与主要防疫设施的材料; 2、卫生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3、专业人员证明材料; 4、《动物防疫合格证审领核发登记表》。
办理流程:1、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受理;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派出两名以上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并在《动物防疫合格证审领核发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应当作出决定,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则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详见清单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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