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认定 |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2、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05年26号令);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浙财会[2005]30号)第七、八、九条。
承办对象:会计从业人员
联系电话:88926202
联系方法:审批中心财政局窗口
受理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材料明细:
1、《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全科考试成绩合格证(包括会计电算化知识合格证或珠算5级以上等级证书)或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和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5、有学历(或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1、审批中心财政局窗口受理;2、审核;3、核发证件。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工本费20元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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