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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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安全生产法》第24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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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对象 |
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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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验收审查还须通过初步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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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带材料 |
一、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 2、发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危化企业); 4、安全预评价报告(矿山、危化、烟 花爆竹生产单位); 5、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明细;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一式四份。 二、验收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评价机构对整改意见的确认;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4、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整改措施;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核书》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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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 2、方案会审; 3、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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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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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不包括会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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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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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8926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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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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