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企业办事> 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
政策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24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17条。

承办对象

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验收审查还须通过初步设计审查。

须带材料

一、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                              
2、发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危化企业);          4、安全预评价报告(矿山、危化、烟 花爆竹生产单位);                          5、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明细;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一式四份。
二、验收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评价机构对整改意见的确认;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4、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整改措施;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核书》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1、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 2、方案会审; 3、核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不包括会审时间)
办理地址

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

电话

88926218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