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申办三级安全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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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9项;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号局长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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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对象 |
申办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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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2、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5、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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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带材料 |
1、《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取(换)让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申请单位情况简介,包括: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师、电教设备、实验室、安全教育室、计算机等教学设施及专兼职教师配备比例、学历、职称、专业实践等师资力量),教学组织情况(机构设置、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员管理等)以及后勤服务情况(住宿、就餐、交通、文体活动设施、办学环境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培训专职管理人员,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5、教师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参加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7、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8、申请延期,变更的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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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2、初审;3、上报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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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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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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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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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8926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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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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