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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
政策依据

1、《矿山安全法》第54条; 2、国务院第397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

承办对象

矿山企业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个体采矿者

办理条件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
11.建立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须带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电子版1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证明材料;
11.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材料;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13.县(市、区)安监部门的申报意见书。

办理程序

1、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 2、审核; 3、报省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

电话

88926218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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