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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设立依据
1、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1项;
2、《浙江省设立境外企业与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浙外经贸联合[2003]37号);
3、([1992]浙外经贸经字第941号)《关于浙江省开办国外非贸易企业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
4、(浙外经贸海[1998]721号)《浙江省私营企业申办境外企业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5、([1997]外经贸政发第320号)《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
办理对象
申请设立境外企业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企业)
办理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财务独立核算;
(二) 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
(三) 有相应的人才、资本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四) 赴境外投资后,其主体必须留在国内。
材料明细

1、申请报告;
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以实物出资提供实物出资清单);
3、合资、合作项目提供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合同;
4、境外企业章程;
5、境外项目企划书;
6、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7、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验资报告、董事会成员名单);
8、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权限内,审批中心外经贸局窗口受理、审查、草拟文稿;
2、权限外及热点国家(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审批中心外经贸局窗口受理、审查、转报省厅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惠民路市审批中心外经贸局窗口
联系电话
88926320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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