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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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1、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1项; 2、《浙江省设立境外企业与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浙外经贸联合[2003]37号); 3、([1992]浙外经贸经字第941号)《关于浙江省开办国外非贸易企业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 4、(浙外经贸海[1998]721号)《浙江省私营企业申办境外企业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5、([1997]外经贸政发第320号)《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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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申请设立境外企业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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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财务独立核算; (二) 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 (三) 有相应的人才、资本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四) 赴境外投资后,其主体必须留在国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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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1、申请报告; 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以实物出资提供实物出资清单); 3、合资、合作项目提供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合同; 4、境外企业章程; 5、境外项目企划书; 6、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7、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验资报告、董事会成员名单); 8、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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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权限内,审批中心外经贸局窗口受理、审查、草拟文稿; 2、权限外及热点国家(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审批中心外经贸局窗口受理、审查、转报省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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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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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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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惠民路市审批中心外经贸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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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8926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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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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