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
设立依据: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承办对象:相关纳税人
联系电话:88926209
联系方法:
受理条件:一、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 二、从事生产经营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三、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1、请雇工1人的; 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 3、省局确定不建账的其他情形。 四、经许可后的纳税人不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项许可条件的,由作出许可的税务机关撤消行政许可。
材料明细:
1、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副本;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流程:1、县(市、区)局(分局)全程服务受理台受理;2、审批;3、纳税人到各县(市、区)局(分局)全程服务台领取。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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