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 设立依据 |
1、《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 2、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6项。 |
| 办理对象 |
涉外建设项目、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建设项目及境外驻温机构 |
| 办理条件 |
1、项目地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落实国家安全事项。 |
| 材料明细 |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立项报告及批文; 4、外方投资者的情况、法人代表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照片; 5、提供弱电部分的设计图纸及材料; 6、规划地形图或设计框图。 |
| 办理程序 |
1、审批中心国家安全局窗口受理申报材料,现场勘测及批复; 2、项目竣工后,须由国家安全机关对其进行安全、保密、防范设施等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3、项目使用后,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进行后续管理。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理地址 |
审批中心国家安全局2013窗口 |
| 联系电话 |
88926302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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