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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变更、停止、撤销的批准
设立依据
《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第11条、第20条。
办理对象
无线电台(站)
办理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工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术和操作资格;
3、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资格);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相关的技术资料申请表;
4、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电通信技术部分);
5、台(站)周围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与现有(或建设中、规划中)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7、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批复文件;
8、部属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在本市设台的需提交有效证件(《条例》第13条规定),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9、不设置中继台的无线电对讲机可不提交5、6、7、8项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台站设置
1、业务科受理;
2、频率初审;
3、设备测试;
4、网络台(站)的验收,正式发文频率使用期限,并办理台(站)执照。
二、台站变更
1、业务科受理;
2、实地审查;
3、验收、批复。
三、台站停用、撤销
1、业务科受理;
2、设备封存;
3、上缴原电台(站)执照;
四、收回原工作频率。
收费标准
电视台: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5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广播电台: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地球站:250元/每站每兆赫
办理时限
台站设置:15个工作日台站变更:15个工作日台站停用、撤销: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温州市无线电管理处(温州市人民东路国信大厦30楼)
联系电话
 0577-88813026、88812720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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