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第252号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办理对象 |
市本级事业单位、经济开发区事业单位 |
| 办理条件 |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材料明细 |
1、登记申请书; 2、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提交行业许可证明; 3、当年度的验资报告; 4、住所证明; 5、上级主管部门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通知; 6、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工资审批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已退休的,提交退休证及复印件; 8、举办单位的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1、法人登记局受理; 2、核准、发证; 3、收费及公告。 |
| 收费标准 |
初始登记费每件30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地址 |
审批中心窗口 |
| 联系电话 |
88926217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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