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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设定依据 国务院第252号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对象 市本级事业单位、经济开发区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材料明细

1、登记申请书;
2、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提交行业许可证明;
3、当年度的验资报告;
4、住所证明;
5、上级主管部门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通知;
6、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工资审批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已退休的,提交退休证及复印件;
8、举办单位的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法人登记局受理; 2、核准、发证; 3、收费及公告。
收费标准 初始登记费每件30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审批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 88926217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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