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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承办对象 华侨、华人、港澳同胞
受理条件

1、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我市公益事业及工农业生产;
2、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无偿捐赠的款物,用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和工农业生产。 

材料明细 1、捐赠者志愿书;
2、捐赠物资发票复印件;
3、受赠单位申请报告,并经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申报材料 1、捐赠人的捐赠书; 2、接受单位的接受报告。
办理流程 1、侨政文宣处受理;
2、市属单位接受捐赠由市侨办直接办理;
3、各县(市、区)接受捐赠由各县(市、区)侨办。市侨办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市府路500号(市行政管理中心17楼)1705室
联系电话  88967005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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