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 承办对象 |
华侨、华人、港澳同胞 |
| 受理条件 |
1、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我市公益事业及工农业生产; 2、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无偿捐赠的款物,用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和工农业生产。 |
| 材料明细 |
1、捐赠者志愿书; 2、捐赠物资发票复印件; 3、受赠单位申请报告,并经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
| 申报材料 |
1、捐赠人的捐赠书; 2、接受单位的接受报告。 |
| 办理流程 |
1、侨政文宣处受理; 2、市属单位接受捐赠由市侨办直接办理; 3、各县(市、区)接受捐赠由各县(市、区)侨办。市侨办办理。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办理地址 |
市府路500号(市行政管理中心17楼)1705室 |
| 联系电话 |
88967005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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