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登记个体登记(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者) |
设立依据:1、《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承办对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者
联系电话:
联系方法:审批中心窗口
受理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材料明细: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3号)予以受理、审查、核准。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当场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收费情况:1、开业注册登记费20元;2、变更登记费10元/次;3、补发执照工本费10元/份;4、执照副本工本费3元/份;5、换照费(四年一次)20元/户。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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