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登记(涉外涉港、澳、台、华侨) |
| 设立依据 |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 办理对象 |
自愿结婚的当事人 |
| 受理条件 |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 2、自愿、无配偶; 3、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认定不应结婚的疾病; 5、一方必须是本市户籍地的居民; 6、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 7、双方均有婚姻意识能力。 |
| 材料明细 |
一、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2、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三张; 二、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六、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
| 办理流程 |
当事人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提交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给予登记,颁发《结婚证》。 |
| 办理时限 |
即办 |
| 收费情况 |
浙价费(2001)237号 9元/对 |
| 受理地址 |
吴桥路民政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88639628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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