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市民办事> 婚姻生育
离婚登记(涉外涉港、澳、台、华侨)
设立依据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理对象

自愿离婚的当事人

受理条件 1、双方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一方必须是本市户籍地的居民。
材料明细

1、本人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各提交两张大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办理流程

婚姻登记处受理,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情况 工本费9元
受理地址 吴桥路民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88639628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点击下载相关表格
>>点击下载表格范本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