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登记(涉外涉港、澳、台、华侨) |
| 设立依据 |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 办理对象 |
自愿离婚的当事人 |
| 受理条件 |
1、双方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一方必须是本市户籍地的居民。 |
| 材料明细 |
1、本人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各提交两张大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
| 办理流程 |
婚姻登记处受理,登记,发给《离婚证》。 |
| 办理时限 |
即办 |
| 收费情况 |
工本费9元 |
| 受理地址 |
吴桥路民政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88639628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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