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经营第二、三类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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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3、《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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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对象 |
生产第二、三类和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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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分别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注明易制毒化学品品名的《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或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生产或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备案。 3.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市属企业直接到我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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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带材料 |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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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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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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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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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东首市行政审批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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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8926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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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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