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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第二、三类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备案
政策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3、《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

承办对象

生产第二、三类和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办理条件

1.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分别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注明易制毒化学品品名的《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或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生产或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备案。
3.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市属企业直接到我局备案。

须带材料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程序

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东首市行政审批中心

电话

88926218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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