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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产品生产类
政策依据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
2、《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浙经贸源[2007]265号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

办理对象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

办理条件

《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浙经贸源[2007]265号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

须带材料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表;
2、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备案文件;
3、企业生产经营和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 ;
4、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简要说明及掺废比例依据 ;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原材料供应和使用情况;
6、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7、重新认定的企业须提供上一年认定周期中退税资金的使用情况。

办理程序
1、审批中心窗口受理;
2、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省经贸委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东首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2017窗口

电话

88926319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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