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产品生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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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 2、《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浙经贸源[2007]265号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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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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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浙经贸源[2007]265号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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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带材料 |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表; 2、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备案文件; 3、企业生产经营和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 ; 4、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简要说明及掺废比例依据 ;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原材料供应和使用情况; 6、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7、重新认定的企业须提供上一年认定周期中退税资金的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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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审批中心窗口受理; 2、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省经贸委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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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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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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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东首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2017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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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8926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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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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