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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

设立依据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7号
2、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4、浙价费(97)69号、财综(96)14号

办理对象

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人员

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计生委7号令,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材料明细

1、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2、父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3、父母、子女关系证件;
4、合家照片、患儿照片;
5、患儿出生证明;
6、历年病历、报告单,县级以上医疗证明书;
7、单位或村(居)意见、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等。

办理流程

1、单位或村(居)初步审核,乡镇(街道)计生办调查核实;
2、县人口计生局受理、审核;
3、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审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鉴定时间另计)

收费情况

医学鉴定100元/次

受理地址

市人口计生委

联系电话

88967092 、88967091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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