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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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7号 2、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4、浙价费(97)69号、财综(96)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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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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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计生委7号令,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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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1、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2、父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3、父母、子女关系证件; 4、合家照片、患儿照片; 5、患儿出生证明; 6、历年病历、报告单,县级以上医疗证明书; 7、单位或村(居)意见、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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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单位或村(居)初步审核,乡镇(街道)计生办调查核实; 2、县人口计生局受理、审核; 3、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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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鉴定时间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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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医学鉴定1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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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市人口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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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8967092 、88967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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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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