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市民办事> 婚姻生育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事对象及条件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出从事务工、经商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需要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须带材料

户口薄,照片一张。

办事程序

符合条件的育龄人员,外出前由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签署意见,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夫妇在领证前,应当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落实可靠节育措施。

外来成年流动人口须知
(1)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0天以内,应到当地乡(镇)、街道计生生育机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应接受生殖健康检查,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先行办理《临时查验证明》,并在限期内及时补办正式《婚育证明》。
(2)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在就业务工前,应向用工单位和私营企业主动出示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已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否则,不予招用。
(3)外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租(借)房屋时,应向房东出示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已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外出成年流动人口须知
(1)成年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必须凭居民身份证、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近期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申请办理国家同意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必须落实好有关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必须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
(3)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应在户籍地落实一位负责信息联系的知情人。

外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
办证对象:温州市际以外流入我市的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
办理条件:1、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内未持国家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予以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2、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未持国家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并认真做好登记工作。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
(2)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现居住地办(验)《婚育证明》程序:
凡符合办证条件的流动人口,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已婚人员)、来温州市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公安部门暂住登记证)和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现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现居住地办理的《婚育证明》验证程序、验证时间与户籍地所办理的《婚育证明》验证程序、验证时间等同。

有效时限及范围:
1、流动人口临时《婚育证明》市外省内有效期15日,省外有效期30日;
2、已持现居住地发放《婚育证明》的对象,如离开现居住地所在的县(市、区)范围,所持的《婚育证明》将自行失效。(温计生[2004]27号)

收费标准

依据浙计生委[2000]12号、浙价费[2000]5号、浙财综[2000]]2号文件,流动人口在外出时申领计划生育证明时,需缴纳4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本费。

办理地址

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为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咨询单位

计生委政法处、流动人口管理处

咨询电话

87052429 87057556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