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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
设立依据 《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理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办理对象

收养人
被收养人
送养人

受理条件 收养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被认定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龄满30周岁
被收养人:
1、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材料明细 一、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 华侨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送养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位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办理流程 当事人向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提出申请,经初审,提交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浙价费(2001)237号 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询查费220元/件
受理地址 吴桥路民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88639628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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