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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
设立依据 《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理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办理对象 收养人
被收养人
送养人
受理条件 1、 当事人合法收养登记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5、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材料明细 1、 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身份证
2、 收养登记证
3、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有关补偿收养人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其他经济问题,在协议中得到妥善处理)
办理流程

当事人向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提出申请,经初审,提交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审查、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92]浙价费联127号 100元/件
受理地址 吴桥路民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88639628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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