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一、《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
二、《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浙政[1989]5号)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四、《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39号)
五、《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
办理安置的办法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退伍义务兵
(二)复员、转业士官
(三)复员干部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
二、安置手续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当年回乡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回原征集地30天内,需持父母户口簿、本人退伍证、部队行政介绍信、入伍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应征或父母户口所在区、县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和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报到、入户、安置手续。
(二)转业士官
转业士官需持省军安办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父母(配偶)户口簿、士官退出现役证及部队发给的各种手续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应征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区、县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和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报到、入户、安置手续。
(三)复员干部
复员干部需持省军安办的的报到通知书、父母(配偶)户口簿、复员证及部队发给的各种手续和证件,在按规定时间内,到本人原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安置部门办理报到及相关手续。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根据省民政厅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市军安办在接到省军安办开出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通知书》后,在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军休干部本人三方见面的前提下,办理交接手续。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墨池坊1号
联系人:谢增平 联系电话:89996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