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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证明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办理对象 (1)华侨: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侨:回国定居的华侨。
(3)侨眷: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材料明细 (1)确认华侨身份  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在所在国的定居证正本或复印件;
(2)确认归侨身份  省侨办核发的《归侨证》
(3)确认侨眷身份
  A.单位人事部门(在农村者由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的有关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国(境)外亲属护照、居留证,或其它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我驻外使(领)馆或县以上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的证明;
  ——受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地区律师提供的公证或其它证明材料,澳门有关机构提供的证明;
  ——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提供的证明。
  B.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它亲属(申请人)公证证明。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侨政处提交申请材料;
(2)经办人初审后办理;
(3)侨政处领导审核签发;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办理地址 市府路500号(市行政管理中心17楼)1705室
联系电话 88967005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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