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 设立依据 | 《关于转发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4]159号)第一、二、三、四条 | | 办理对象 | 企业 | | 联系电话 | | | 受理地址 | | | 受理条件 | 1、企业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的企业。 2、必须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上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上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7、“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材料明细 | 1、《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有关附件一式3份,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企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大专以上人员名单、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企业质量和产品认证证书、主导产品(成果)鉴定(评审)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 | | 办理流程 | 1、科技局工业处受理; 2、初审; 4、组织行业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5、行业专家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并结合申报材料,提出评估意见; 6、市高新技术认定委员会审议、表决; 7、市政府发文批准,授予“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颁发相应证书。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办理时限 | 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行通知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每年一批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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