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伤残人员补(换)证、伤残等级评定 |
| 设立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3号令)第 20、21、22、23、24、条;《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34号令)第2、3、4、5、6、7、9、10条 |
| 办理对象 |
根据法律法规符合评残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已经取得残疾军人证书的人员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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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东首市行政审批中心 |
| 受理条件 |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
| 材料明细 |
1、本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 3、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4、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
| 办理流程 |
1、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证明(含单位、战友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 2、市优抚安置处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民政厅审批; 3、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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