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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
政策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十七条。   

承办对象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办理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批发企业的销售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2、单位负责人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熟悉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安全基本知识及燃放常识;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确需设置储存场所的,应符合有关要求,并经安全评价合格。
4、烟花爆竹零售必须做到有独立的销售场所,专人管理,配备必须的消防安全器材,不得兼营其他商品。

须带材料
1、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确认书;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申报材料;
5、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表(一式四份)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地址

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

电话

88926218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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