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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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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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对象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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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批发企业的销售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2、单位负责人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熟悉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安全基本知识及燃放常识;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确需设置储存场所的,应符合有关要求,并经安全评价合格。 4、烟花爆竹零售必须做到有独立的销售场所,专人管理,配备必须的消防安全器材,不得兼营其他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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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带材料 |
1、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确认书;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申报材料; 5、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表(一式四份)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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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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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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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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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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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8926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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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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