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
办理对象: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事项性质: 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办理条件: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减免耕地占用税。
申报材料:1、填写《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2、发改委(经贸委)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迁建项目原址占地面积及用途说明、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表、用地红线图、项目建设平面图、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农税局 受理; 2、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承办时限 :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 市勤奋路59号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 88504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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