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3、《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温劳鉴〔2002〕9号)
4、《关于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1〕159号)
三、鉴定对象(条件):
全市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所属职工已被确认为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且已因工伤造成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可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温州市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鉴定确认表》(填写)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有关病历资料
(1)门诊病历
(2)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院印)
(3)出院录
(4)医疗诊断证明书(加盖院印)
(5)检验报告单(片)据
(6)近期裸眼与矫正视力验光报告单、电生理报告单(眼科)
(7)近期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电测听报告单(耳科)
(8)近期肺功能报告单或血气分析报告单(肺科)
(9)近期智商(IQ)、记忆商(MQ)检测报告单(智能损伤)
(10)职业病诊断报告(职业病)
五、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一般当即进行审核受理登记,对报送材料不全或者情节不清的不予受理并告之补齐相应材料。其中,骨折内固定患者必须先拆除内固定;颅脑损伤患者有智商、记忆商减退症状者需在六个月以后申报。
2、医疗鉴定
审核后可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按面检通知书的时间、地点统一参加医疗鉴定。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对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根据报送的鉴定材料并结合面检情况,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3、鉴定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办公室按照授权的范围)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会议,根据鉴定医疗卫生专家与鉴定小组的诊断意见和原始病历等材料,集体讨论后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和被鉴定者。
4、事后措施
(1)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在工伤致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认为残情有变化的,可要求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六、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七、处理时限: 每月的1-15日受理申请,受理截止日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八、鉴定费用: 审核后符合鉴定条件的,按规定标准收取劳动鉴定费300元。
九、联系电话: 0577-88836212
十、地址: 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7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