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
办理对象: 纳税人
事项性质: 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第316号)
办理条件: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法定劳动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并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3、支出预算。
办理程序: 1、税务大厅窗口受理; 2、管辖税务机关审核; 3、报市级税务复核; 4、经省地税局批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联系地址: 市勤奋路59号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 88504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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