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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审批
        办理对象:  出口企业   

  事项性质: 审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4]1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办理条件: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地(市)级税务机关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申报材料 : 1.《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审批表》; 2.申请延期申报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出口的,应提供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受理; 2.审核; 3.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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