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期缴纳税款审核 |
办理对象: 纳税人
事项性质: 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办理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报材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及缓征税款审批表;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办理程序 :1、各县(区)局办税大厅受理; 2、市局计划征收处审核; 3、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市本级10个工作日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