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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审核
        办理对象: 纳税人   

  事项性质: 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办理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报材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及缓征税款审批表;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办理程序 :1、各县(区)局办税大厅受理; 2、市局计划征收处审核; 3、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市本级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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