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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审批
        办理对象: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销售粮食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企业。      

  事项性质: 审批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97号)      

  办理条件:  符合财税字[1999]198号及浙国税流[1999]97号文件规定的粮食(油)销售规定范围内及政府储食用植物油的财务制度健全、符合政策规定,持有有关部门确定的粮油轮换供应计划等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收储轮换粮油、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计划、供应单位、供应数量、供应价格等资料; 3、有关部门批准文书或证明材料;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等资料; 5、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签署认定意见的《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企业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前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以后每年度将有关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1、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 2、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 3、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拟文; 4、局长室审批发文。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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