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犬只饲养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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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6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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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饲养人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养区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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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带材料 |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常住户口簿或暂住证; 3.养犬人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领取、填写《养犬登记表》; 4.《养犬登记表》; 5.携犬到市畜牧兽医部门或其定点单位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6.携犬到定点单位为犬只植入电脑芯片,将养犬人姓名、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征、注射疫苗时间等信息录入电脑芯片的证明; 7.犬只正面彩色2寸照片3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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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持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到派出所领取《犬只饲养证》和犬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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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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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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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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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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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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