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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证明(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办理对象: 发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遗失的出口企业     

  事项性质: 审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办理条件: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补办的,可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并凭此证明向海关办理补办报关单手续。     

  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发票复印件; 5、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联次的,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6、电子数据申请盘。

  办理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受理; 2、审核; 3、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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