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依据: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部发〔2002〕8号)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3、《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温劳鉴〔2002〕9号)
4、《关于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1〕159号)
鉴定对象(条件):全市企事业因病或非因工伤可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原国有、集体企业因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间断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病或非因工伤可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但就业前已致残和计划生育结扎后遗症的职工不属于鉴定范围。
申报材料:
1、《温州市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鉴定确认表》(填写)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近两年来有关病历资料
(1)门诊病历
(2)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院印)
(注:精神病患者需提供5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出院录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加盖院印)
(5)检验报告单(片)据
(6)病理诊断书或报告(肿瘤)
(7)近期裸眼与矫正视力验光报告单、电生理报告单(眼科)
(8)近期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电测听报告单(耳科)
(9)近期肺功能报告单或血气分析报告单(肺科)
(10)近期智商(IQ)、记忆商(MQ)检测报告单(智能损伤)
(11)近期心脏B超和动态心电图(心内科)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一般当即进行审核受理登记,对报送材料不全或者情节不清的不予受理并告之补齐相应材料。其中,颅脑损伤患者有智商、记忆商减退症状者需在六个月以后申报;脑溢血、脑梗塞等脑神经后遗症状者需在出院六个月后申报。
2、医疗鉴定
审核后可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按面检通知书的时间、地点统一参加医疗鉴定。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对照国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试行)》,根据报送的鉴定材料并结合面检情况,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3、鉴定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会议,根据鉴定医疗卫生专家与鉴定小组的诊断意见和原始病历等材料,集体讨论后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和被鉴定者。同时在劳动保障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事后措施
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每年3、7、11月的10-20号受理申请,受理截止日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鉴定费用: 审核后符合鉴定条件的,按规定标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但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人员免收劳动能力鉴定费。
其它事项: 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满上述年龄经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联系电话: 0577-88836212
地 址: 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7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