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
办理对象: 纳税人
事项性质: 审批
设定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
办理条件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 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 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 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 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 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 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 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 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 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 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申报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二至第八的有关要求
办理程序: 税务大厅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次年1月15日前受理。 10个工作日(不包括县(市、区)局审核时间)
联系地址: 市勤奋路59号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 88504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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